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宁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卡,是指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贷记)卡。在职职工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停止使用公务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邮电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我校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由办公室按照省财政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务卡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消费支出均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引致的一切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持卡人信用额度按照由本人申请和校委会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在25—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因单位资金周转受限,持卡人应承担先自行垫支偿还的责任,待单位资金到位后及时予以报销。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后,本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
第九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报销,避免累积。
第十条 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因公消费项目未事先经过批准或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公务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