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资源纠纷的点滴思考
谢华乙
目前,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等资源归属不清所引发的资源纠纷现象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也阻碍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想做到无矛盾纠纷激化、无上访案件、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民转刑案件,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将纠纷调解在家门口”,必须在源头上想办法,抓措施。下面以中溪镇为例,就如何减少各类资源纠纷,谈谈本人的想法。
一.如何减少林业纠纷
中溪镇是元竹之乡,也是山核桃主产区之一。2006-2007年,全镇基本上完成了林证登记、发证工作,但是林业纠纷依然层出不穷,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员是疲于应付、被动作战。究其根本:界限不明确、操作不规范、时间紧、当事人疏于管理是问题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问题,中溪镇林业站、司法所首先实施了林证“相邻指认”、“画图定界”等措施,对全镇的林权登记工作进行再完善,工作人员现场指认,群众家庭成员几代人上山确认指界,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其次教育群众要勤于林业生产,加强林业管理,这也是减少林业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如何减少土地纠纷
一方面坚决贯彻《土地承包法》,坚持耕地三十年不变的硬性规定,减少因调整带来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坚决按照程序办事,把一些可能出现的纠纷全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建房而引起的相关问题,建房的人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指派调委会调查有无矛盾纠纷。有纠纷先调解,突出问题没有解决的不予审核报批,以防矛盾激化;对符合条件的建房者要实地丈量;对其排水、滴水等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批、准建。
三、如何减少水利纠纷
由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及地面植被的改善,中溪镇的水利灌溉纠纷现象得到缓解。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东津河中溪段的河道采砂,纠纷多、调处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仅凭基层水利站、司法所、综治办无法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市政法委全面协调水政、安全生产、公安、土地、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禁止非法开采,减少社会隐患。
我们基层站所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四前”,即:措施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达到“四早”效果,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现在乡镇范围大,干部少,要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解决群众的问题,加大对人民调委会的经费保障,提高综治信息员的补助,以确保综治维稳岗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把资源性纠纷解决在村民的家门口。
(作者谢华乙:2011年科干班学员 中溪镇综治办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