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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国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0 10:23:12 被阅览数:6006次 信息来源:中共宁国市委党校
 
宁党发〔2021〕8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和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着力搭建培养党校系统名师名课的有力平台,经校委会研究,现就教师和工作人员外出授课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方针,进一步发挥“三个阵地、一个熔炉”重要作用,做到重大节点有声音、重大问题亮观点、重大时段搭平台,鼓励支持规范教师和工作人员有组织的外出授课,提高授课质量,打造名师名课,提升党校知名度、美誉度。
二、备案对象
    外出授课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备案范围
    党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主体班次、联合办班等之外的授课全部视为外出授课,列入备案范围。
四、外出授课组织方式
    为确保外出授课质量,维护党校形象,外出授课采取学校委派组织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学校有组织的委派为主。
五、备案程序
    教师和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必须提前履行备案程序。备案采取填报《中共宁国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外出授课备案表》形式进行。备案表必须如实填写,内容包括外出授课的时间、地点、受众单位、受众群体及人数、专题、课程主要内容等信息。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授课由组织活动的职能处室统一备案,其余均由外出授课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自行向教务处备案。校委会成员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六、有关要求
    1. 外出授课要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授课内容要与党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唱好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并作出相应承诺。授课过程中有不当言论的,学校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外出授课要在优先保障校内教学科研、集体学习及其它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一律不得与校委会、中心组学习以及其他重要集体活动相冲突。
    3. 外出授课要注重个人形象,严谨治学,认真授课,确保教学质量,维护党校声誉。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三十条规定”,不得额外增加受众单位负担。
    4. 工作人员不提前备案一律不得外出授课。外出授课不履行备案程序且无特殊缘由的,按旷工处理。造成工作延误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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